欧盟含氟温室气体法规

概要

欧洲委员会于 2003 年 8 月 11 日公布了欧盟含氟温室气体法规,此法规以欧共体合约第 95 章为法律依据,直接适用于欧盟成员国。

此法规适用于投放市场的含氟温室气体(京都议定书附件 A 中所列的 HFC S、FC S、SF 6)的设备、应用和回收,预计到 2010 年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相当于 2,300 万吨 CO2。

定义注释

增强型 HFC-134a 空调:指含 GWP(全球变暖潜值)大于 150 的含氟气体的空调装置,对于单蒸发器空调系统,其含氟气体的泄漏量被证实小于 20g/a ;对双蒸发器空调系统,相应的泄漏量小于 25g/a ;并且系统至少 12 年不需要再填充。

通过对容器的控制来防止和减少泄漏

根据含有温室气体的量对容器进行强制性泄漏检查,并坚持记录:

1)3-30kg 每年检查一次

2)30-300kg 每季度检查一次

3)300kg 以上 每月检查

对于含氟气体超过 300kg 以上的容器装置要配备泄漏检查系统

回收再利用

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含氟温室气体的泄漏,需要对这些气体进行强制性回收再利用。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制冷、空调和热泵装置;含溶剂的设备;防火系统、灭火剂和高压开关装置;可进行再灌装的容器。其他所有含氟气体的产品和设备如果从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,也需要这样做。

培训机制

各成员国之间需要相互达成共识,建立一套培训机制,对含氟气体进行泄漏检查的人员、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的人员进行培训认证

报告制度

1 .所有生产厂家、进出口商都要递交报告

2 .含氟气体用量在一吨以上的,要报告:

1)总的生产、进出口量

2)对于生产、进口商要报告含氟气体的用途及估计的排放量

3)回收、再利用及销毁的量

3 .报告数据的机密性

控制使用

含氟气体 应用行业 禁用时间
SF6 镁的拉模铸造业,用量大于 500kg/a 2007 年 1 月 1 日
GWP >150 客车和轻型商用车的空调装置 2009 年 1 月 1 日 —2013 年 12 月 31 日
SF6 汽车轮胎 法规实施之日起

投放市场的含氟气体使用规定

含氟气体 应用行业 禁用时间
GWP > 150 客车和轻型商用车的空调装置 2009 年 1 月 1 日 —2013 年 12 月 31 日
SF6、HFCs、FCs 一次性容器(实验室、分析用和医用计量吸入器除外) 法规实施开始一年后
HFCs、 FCs 用于非限制性直接蒸发系统中的制冷剂 法规实施之日起
FCs 防火系统和灭火剂 法规实施之日起
SF6、HFCs、FCs 窗户 法规实施开始两年后
SF6 鞋类 法规实施之日起
HFCs 单组分泡沫(除国家安全需要用外) 法规实施开始一年后
HFCs 新型气雾剂 法规实施开始三年后
HFCs、FCs 鞋类 2006 年 7 月 1 日

新车中的空调系统:

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,对充装 GWP >150 的含氟气体的单蒸发器空调的新车,泄漏量不能高于 40g/a; 双蒸发器的泄漏量不能超过 50g/a; 将禁止充装 GWP >150 的含氟气体空调器的新车投放市场(有配额的除外)。

投放市场的充装 GWP >150 的含氟气体的新车配额分配:

年份 配额 基准年份
2009 80% 2007
2010 60% 2008
2011 40% 2009
2012 20% 2010
2013 10% 2011

配额使用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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